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制度

来源:江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30 22:39: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县纪委监察局 (含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谦虚谨慎,廉洁奉公,严守秘密,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把机关建设成学习进取、文明高效、遵纪守法、团结干事、风清气正、健康和谐的机关。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建立每周二学习制度,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周星期二下午为机关学习日,由办公室于每周一前收集好学习内容,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按时组织学习。机关干部职工每年撰写1—2篇调研报告、学习体会或专题论文。

第四条  学习考勤由办公室负责,采取个人签到,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前请假,学习考勤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学习考勤及撰写调研报告、学习体会或专题论文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培训,适时举办各种专题讲座。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提高学历教育,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学杂费报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委会

纪委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听取县纪委常委会关于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工作意见和重大决策、决议,会议由县纪委常委会委托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书记办公会议

(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常委和室主任列席。

(二)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是:1、酝酿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2、对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进行协调;3、讨论协调县纪委监察局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4、对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组织协调和沟通;5、研究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由副书记提出或室主任提请,书记确定。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

(一)县纪委常委会一般每月下旬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县纪委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和常委提出;各室提交常委会讨论的事项,事前须经分管副书记召集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提交常委会讨论。常委会会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统一收集后,报书记审定;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三)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主要内容和任务:1、传达贯彻县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2、研究讨论常委会向全委会和党代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3、研究决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4、讨论县纪委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县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5、研究决定市纪委、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以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6、研究决定案件的立案和处理;7、研究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8、讨论县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县纪委监察局管辖干部的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委局机关干部任免及干部、职工的调动;9、研究决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行政监察重大事项;10、其他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问题。

(四)县纪委常委会一般应在开会前2天通知到每位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五)县纪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应请假,其意见可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纪委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七)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编写成《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发委局各室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组成,综合室主任参加。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由相关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局长办公会内容是:1、讨论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县纪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2、讨论贯彻落实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议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3、研究决定行政监察工作事项;研究向市监察局呈报的重要事项;4、酝酿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5、对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组织协调;6、讨论协调县监察局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7、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监察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长确定,也可由副局长提出或室主任提请,由局长审定,局长办公会由综合室负责承办。

第十一条  监察局局务会

(一)监察局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和相关室负责人参加,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派出监察分局局长列席会议。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二)监察局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1、传达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讨论研究贯彻意见;2、研究部署一定时期的监察工作任务,宣布重要决定事项;3、通报监察工作进度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4、讨论、研究机关工作的重要问题;5、讨论、研究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

(一)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纪委常委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应根据规定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迟。

(三)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应在10天前报县委和县委组织部,提前5天通知到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应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交书面材料,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转告本人。

(四)要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参加常委民主活会的人员应做好参会准备,并写出书面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征求干部职工和有关单位意见,并向常委会通报;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措施,抓好落实。

(五)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由办公室向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

第十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大会

(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必要时请离退休同志参加。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或各室提出,由书记审定。

(二)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主要内容和任务:1、传达学习和贯彻中央、省、市、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2、总结前阶段的工作,布置下阶段的任务;3、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定会议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动议,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特别是制定政策性、规范性的规定时,必须在深入调查、吃透情况的基础上,经过有关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二)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议,防止议而不决。对需要落实的事项,要根据分工具体到人,防止无人负责。出现意见分歧时,要慎重作出决定。在重大问题上有较大分歧时,除紧急事项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由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集体研究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拖延或顶着不办。如在执行中遇到预料不到的情况和困难需要改变会议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会议改变,任何人都无权改变集体意见。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和落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情况,重要问题要跟踪反馈。

(五)会议记录务必准确、详细,并妥善保存。有的会议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传达落实。

(六)会议内容需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外传,防止泄密现象发生。

第四章  文秘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公文运转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特制定公文运转制度。

(一)行文。

1、拟稿。文稿内容属有关职能室工作职责范围的,一般由该室负责起草,或由相关室联合起草;综合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起草,或根据领导意见,由办公室、综合室与有关室联合起草。

2、核稿。凡正式公文,在送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进行校核,核稿由拟稿人、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或综合室共同负责。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须与起草室协商或请其修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有改动,须经原审批领导复审同意。文件发出之前,办公室、综合室主要对文件的版头、文号、称谓、发放范围、版记以至用印等进行认真检查校对,而后进行注发登记和分发登记。普通公文可用平信投递,凡有“密级”标记者都要用机要件或挂号件投递,急件可专人直送或电话催取。

3、签发。所有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行文的文件均须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审核签发。

以县纪委名义上报省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以县纪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涉及单方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分管副书记签发;若遇重大问题或涉及其他副书记分管的工作,可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讨论或书记办公会协调后,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以县纪委名义批转、转发的文件,县纪委的批复、复函、电报,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以监察局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

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各室名义上报的各种材料由分管领导签发。

《江城纪检监察信息》等内部刊物,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公文送签须用办文卡,如无核稿人意见和办公室、综合室意见,不得送领导签发和文印室打印。

4、编号登记。拟发文稿由办公室、综合室专人编号登记。编号登记时,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逐项填写。凡未经核稿、签发、无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签名,一律不予编号登记和打印。凡付印的文件,一般存两份打印件,连同底稿交办公室、综合室存档。行文审批程序是:拟稿人——办公室(综合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二)收文处理。

1、登记。来文由办公室、综合室分别签收、拆封、编号、登记,并按性质、密级进行分档分类装夹,及时送阅。领导及各室参加上级会议所发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办公室、综合室进行登记,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由办公室、综合室根据情况复印后留存。

2、传阅。在收文后,办公室、综合室要迅速进行初步筛选,根据轻重缓急以及内容性质分类入夹,签批拟办意见后,及时呈送有关领导阅示。传阅文件要迅速、安全、保密,办公室、综合室要及时掌握文件行踪。公文传阅,一般情况下应当日阅退,不得将文件从夹中取出或带出,需借阅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对标有“密级”件的外借,要请示领导并在借出前当面说明注意事项。

3、办理。凡是领导批示应当办理的公文和事项,由相关室在规定的时限按要求承办,承办室要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领导批准。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对机关的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进行催办,并及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传阅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入盒入柜,注意安全,便于随时查用。

第十六条  文印管理制度

(一)机关文印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机关内部材料及日常行文的排版和印发等工作,未经批准,概不对外。

(二)文印人员要坚守岗位,接到经审核审批的文稿后,分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文印室要认真进行登记,并主动请送件人签字确认,送件人要积极配合。打印完的文稿要及时送各室校核,不得无故拖延。

(三)各室需打印的材料,一般在机关文印室打印,特殊情况须到外面打印、复印的材料,须经办公室或领导同意。

(四)打印的各种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执行,标点正确,复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五)严格落实保密制度。重要稿件、涉密材料和领导交办的个人材料,文印员要加密保存,不得私自泄露外传;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翻阅文印材料。

(六)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设备,不得随意将文件、材料拷贝给他人,来历不明的软件不得在文印室使用。文印人员对需要长期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处理和严格分类,制作成光盘于每年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七)各室配备的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附属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日常养护,不得私自外借和承办与办公无关的事项。

(八)文印室和各室要厉行节约,节约用纸,尽量在电子媒体上修改文稿,减少文稿提取量,提倡双面打印,提高纸张利用率,节约碳粉。各室打印墨粉和打印纸张的使用及领取需统一填写使用审批单后,方可到办公室更换和领取。办公室要加强耗材管理,建立耗材购进、领用台账,对领用的耗材情况定期公示。购买和更换耗材由办公室负责,报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九)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文印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则和使用程序操作,严禁非法开机、关机和随意搬动,要精心使用各种文印设备,定期清洁、维护、保养,出现故障、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办公室对损坏原因、更换零部件、更换时间、维修费用等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保管。1、县纪委、监察局的印章和主要领导的印章由办公室、综合室按“专人管理,审批签名,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使用;2、印章必须置于锁具牢固的柜内,随用随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3、印章限定在办公室使用,不得随意带出机关和交给别人;4、保管人员对印章要经常检查,及时清洗,注意保养。

(二)印章使用。用印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遵守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1、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公文用印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办公室主任、综合室主任同意;2、外部门、外单位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综合室主任审核后报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3、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用印,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综合室主任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意。4、用印要符合要求,印章与发文机关落款一致,盖出的印应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保密文件规定。机关设立保密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凡机关工作中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划定,须以此《保密法》为准。凡属本机关产生的秘密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定标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严格案件查处工作保密制度,重要案件线索、案件初查、案件立案调查,相关人员要严守秘密,常委会对有关案件的处理意见,在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三)文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涉密文件和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1.凡涉密文件、材料资料只能在机关内阅读、办理,严禁带回宿舍或带至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2、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或翻印)必须先请示,经批准后,控制份数,收发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手续;3、工作调动、退休,必须将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签字手续;4、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实行造册登记,定点销毁并有专人监督。

(四)会议保密:1.本机关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未经正式传达、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2.属工作范围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密。经办人处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保管;3、会议中需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4、本机关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收发室统一登记保管,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五)加强对手机、电话、传真设备的保密管理,坚持明电明传、明复,密电密传、密复,实行专人专线专办,不得密明混用。

(六)加强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的管理工作,如未经批准擅自连接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发生丢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法》的人和事,本机关保密小组应当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主要领导。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机关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具有利用价值的公文材料,包括收发文件、内部文件、传真、会议记录、合同、责任书、领导讲话稿、重要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光盘和机关会计档案等,均应按《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由各室整理后交县纪委档案室立卷归档。

(二)各室立卷归档工作应于次年上半年内完成,需销毁的文件和涉密材料,由各室造册登记后交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的制度规定,机关内外人员查(借)阅档案资料,须经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室主任同意,并办理查(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者不得拆散、抽出、调换、损坏、涂改、圈划文档内容,要复印档案内容的须经办公室或领导同意。

(四)机关文书档案保密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档案由县纪委档案室统一管理,永久档案统一移交档案局管理。

(五)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档案的防盗、防火、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气体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填写移交清册后,统一交档案室管理。

(七)机关同志调离本单位或长期离职,要将自己手中的重要文档和各种记录材料及时移交。

(八)需要销毁的档案坚持“销毁从严、保管从宽”的原则,严格履行销毁审批程序。

第五章  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上下班和考勤制度

(一) 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本单位请休假制度,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单位实行严格考勤,上班时间内晚到10分钟以后的视为迟到、晚到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未请假私自不上班的,视为旷工,无故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机关干部职工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个人签到考勤和挂牌上岗考勤相结合。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考勤由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自负责,由纪工委书记签字认可后,报办公室,纪工委书记的考勤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领导确认。当月考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进行公布,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上班时间各室可以相互交流工作,但不得聚众聊天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室或走廊上大声喧哗,不得上网聊天或玩各种电脑游戏。如因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或玩各种电脑游戏影响到单位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的电脑不再连接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一般干部职工、室主任的休假,由本人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休假;副书记或局长的休假由本人提出后报书记同意后休假,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年休假、探亲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内使用。

(二)机关干部职工在享受休假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休假和正常工作的关系,防止因休假而贻误工作,努力做到正常工作和休假两不误。

(三)婚丧假、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凭假条由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到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一律凭假条审批(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假条的办法),请假人应及时将假条交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在城区公务须告知办公室和综合室,便于考勤和工作联系。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内由室主任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副书记、局长请假,一律由书记审批;副局长请假,一律由局长审批。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请假在1天以内的(含1天),须经纪工委书记同意后报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请假在2天以上的(含2天),须经纪工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综合室;纪工委书记请假一律由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其他同志的请假由纪工委书记批准,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三)纪委书记请假或公休,按规定经县委同意后,安排好有关工作才能离岗。

(四)干部职工病假、事假、旷工按《公务员法》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节假日值班,应适时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出差审批制度

(一)干部职工出差前应告知办公室,由书记、局长批准;副书记、局长出差由书记批准;书记、局长到县外出差按县委、县政府规定执行。

(二)出差费报销需凭出差审批单核销,先送办公室审核天数,再由财务按标准审核后,由书记审签后方可报销。因特殊情况超过批准出差天数的,由原批准人审核同意后,再由书记审签方可报销。出差费报销标准按规定执行,机关干部职工出差归来,非特殊情况须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核好差旅费报销单。

(三)外出考察、学习、开会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机关后勤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实行分管副书记一支笔签批制度。

(二)机关财务人员要按月编写财务报告,每月向领导报一次当月经费收支汇总表。机关财务人员每月要将机关公务费支出意见列出计划,报主要领导审定,按规定统一列支。

(三)严格履行借款手续,因公借款应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在5日内和第一次报销差旅费时一并结清账目,因私借款的由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督促按时还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不能再发生新的借款。

(四)机关专项经费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或某项工作阶段性支出需达到5万元的,由书记办公会或县纪委常委会审定。

(五)遵循量入而出的原则,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严格控制公用电话费、书刊费、文印费以及各种活动费的支出。

(六)机关干部职工生病住院的,单位派人进行探望;机关干部职工的父母去世的,单位派人进行慰问。

(七)为规范各类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凡上级和有关部门奖给县纪委、监察局的各种奖金,统一交县纪委机关工会管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实行对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分室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均由财务和办公室建立资产总账,逐一清点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留作存根,一份由各室指定专人保管,并列入移交。

(二) 机关物品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和综合室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坚持谁借出谁追回的原则,罚没及暂扣物品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三)各室需要的办公、接待用品、用具,由各室提出购置意见,办公室汇总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

(四)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处置收益的使用按财务审批同等额度执行。

(五)机关干部职工退休或调离,必须将自己使用的办公设施统一造册登记,按规定移交,任何人不得将公物占为己有。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调度

1、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管理。

2、各室工作用车,在保证领导公务活动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由办公室合理安排各室的工作用车。

3、外单位和私人用车要严格控制,紧急事件确需派车时,必须经书记或局长批准。

4、未经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更不得转借他人驾驶。若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一切责任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二)燃油管理

1、机关的燃油管理实行油卡+里程考核管理。

2、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燃油卡,驾驶员在县内出差本人不携带油卡,驾驶员到县外出差燃油卡由驾驶员管理。特殊情况下需现金加油的,由驾驶员提出,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或领导批准,并及时完善审批报销手续。

3、办公室每季度对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量进行统计审核。里程补助按相关规定报销。

4、燃油卡遗失,由遗失人按同等金额赔偿。

(三)车辆维修保养

1、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修理厂修理的,应事先征得办公室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2、车辆维修必须按程序填报审批单,并经审核批准后进行维修,报批的程序是:驾驶员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再报告主要领导,未征得同意,自行维修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3、车辆维修更换部件的,驾驶员要按实际修理情况复核报修单,签字认可,严禁虚开报修单。对维修项目、更换的机部件由办公室人员随时记入本车的维修档案。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负责各自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经常检查维修、清洗、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整洁卫生,正常安全行驶。不得私自出车,非工作用车时一律入库。

2、驾驶员必须加强学习,注意维护机关整体形象。要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地做好服务,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不得无故推诿。除出车外,必须按要求参加单位的学习和会议、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工作时间,要积极参与办公室事务,特殊情况不在办公室待命的,要保证联络畅通,随叫随到。

3、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车,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驾驶,严禁带病驾驶。因违章违规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负责,因违章肇事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赔偿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外的全部损失。

4、由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使用、维修、保养档案,对车辆的各种性能指标及使用、维修情况(行驶里程、燃油数量、维修保养记录、更换机部件名称)进行登记,作为年终对驾驶员考评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接待工作制度

(一) 公务接待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铺张浪费。

(二)接待工作必须先报批后接待,实行副书记一支笔审批,具体接待事宜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三)接待实行现场结账,特殊情况下需记账的,由办公室按领导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签字和专人核销,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签字。如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办公室签字人员和核销人员一律拒绝签字和核销。

(四)接待实行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办法。安排参加接待的陪同人员,要服从大局,不得推诿和无故不参加。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机关全体人员要维护公共卫生,加强卫生责任感,人人动手,共同努力,搞好机关公共卫生。

(二)坚持卫生打扫制度,每天上午上班前要打扫好室内外卫生,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室内地面无杂物,做到窗明几净,无积尘。

(三)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单位会议室如有外借,须征得办公室的同意。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办公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好办公区绿化工作,积极创造舒适整洁的办公环境。

第七章   退休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待遇。坚持领导联系退休干部制度,坚持向退休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坚持邀请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制度,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退休干部制度。按规定抓好退休干部有关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条  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献计献策、关心国家大事,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发挥他们的余热。

第八章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制度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遵守以上各项制度的同时,要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由县纪委副书记分管;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与县纪委办公室、综合室联系,接受办公室、综合室协调和指导;业务工作同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联系,并接受指导。

第三十二条  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安排下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制度。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年初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半年工作情况, 12月底前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并上报书面总结。

第三十四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发现联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机关干部职工违反本制度的,按《公务员法》和此项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扫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