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市公积金中心开展集体廉政提醒谈话

来源: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07/09 14:47:53     作者:曹建辉

7月8日,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了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参加的公积金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会上,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邀请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了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报了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澜沧管理部职工涉嫌违法案件情况及各县管理部问题排查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结合近年来市公积金系统发生的问题线索情况,从5个方面作了集体廉政提醒谈话。

要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弃监督就意味着放任自流,不但信任无从谈起,还会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巨大损失。信任与监督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就权力运行而言,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加强监督至关重要。财务制度上会计、出纳为什么要分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为什么要设AB岗?为什么要层层审批?就是为了相互制约和监督,但为什么还会出现问题?就是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要形成“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共识。

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由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严禁贪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并列举曲靖富源中安街道厦格社区林管员利用职务之便领取护林员补助金案例,以案释纪释法。

切莫挪用公款。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贪污。

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以权谋私、索取贿赂的行为,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牢记党的宗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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