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纪委县监委保密制度

来源:西盟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0 10:56:00

根据《保密法》和国家保密法规,结合西盟县纪委县监委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书保密

1.凡属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一律由办公室人员办理及保管。

2.凡涉密文件、材料资料只能在机关内阅读、办理,严禁带回私人居所或带至公共场所。

3.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或翻印)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先请示,经批准后,控制份数,收发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4.外出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5.因工作调动、退(离)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必须将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签字手续。

6.销毁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由二人以上在场监销。

第二条  工作保密

1.凡由本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定标密级和保密期限。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2.本单位经管保密事项的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自己接触的保密事项向外泄露。

3.本单位的重份、残缺文件(稿)和不再保管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校样纸、废稿纸以及用后的复写纸一律统一处理,在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倒入垃圾桶。

4.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平时下班前、节日放假前应将经管的文件、材料等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并将门窗关锁好。

5.使用印章时,需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防止印有文头的空白纸丢失。

第三条  会议保密

1.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2.各种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正式传达、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传播、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中涉密内容。

3.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密。经办人处理完毕后送文书归档。

4.会议所需印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

5.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文书统一登记保密,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第四条  档案保密

1.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的地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找档案柜。

2.坚持做到提供档案既有利于保密,又方便利用的原则。凡属机密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查阅。未经同意,不得翻阅或摘抄不属于查阅范围的档案材料。

3.对档案材料的内容不得外传,更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机关外,以防丢失、泄密。

第五条  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1.按照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2.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上网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5)本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1.办公室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保密技术要求》,同步规划和落实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2.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系统保密建设方案应经过县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2)涉密计算机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县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通过审批的涉密系统不准运行涉密信息。

(3)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应进行身份鉴别。按要求设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统口令。

(4)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严禁以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联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系统。

(5)涉密计算机系统工作场所应作为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6)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越权访问涉密信息。

(7)涉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密钥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并且职责明确。

3.涉密信息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2)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机密级以下秘密信息原则上在机关内网中处理,存储在涉密电脑中。

(3)绝密级秘密信息必须用绝密计算机处理,并在专用存储介质中加密存储。

(4)发往各上级或下属单位的涉密电子邮件,应当通过专用网络传递。

(5)未经批准严禁私自下载涉密信息。因工作需要打印或下载的秘密信息应当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4.绝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1)绝密计算机由专人按核心密码设备管理,使用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2)除核心涉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绝密计算机。

(3)绝密计算机必须单机使用,禁止将绝密计算机联入其他任何网络。

(4)绝密计算机只限在机关内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机关。

5.互联网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不准联接国际互联网、不准连接机关办公网,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处理涉密信息。

(2)凡向互联网上提供或发布涉密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规定,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属于国家秘密、内部事项以及工作秘密信息不上网,防止网络泄密。

(3)本单位网站变动情况应及时到县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通过加密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7.严禁在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对讲机等普通通信设备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保密检查

1.本单位保密工作分管领导,要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保密工作检查。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保密检查的基本要求》以及有关文件等。

2.发生丢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法》《保密守则》的人和事,保密分管领导应当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重大事件要填《泄密案件报告表》报县保密局。同时要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从而汲取教训,教育群众。

3.严禁工作人员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本单位有关文件、材料等。

凡违反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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