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纪委县监委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来源:西盟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0 10:59:00

第一章  请销假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监督管理,落实职工权益,保证单位正常高效运转,根据请销假管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必须按照有关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如遇紧急情况外出不能及时请假、逾期不能返回或需变更原计划行程的,必须口头或电话请示批假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常委、委员、派驻机构、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的,报书记批准。

(二)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三)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半天的,可口头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假条。请假1天以上(含1天)必须书面请假。

第四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批假权限按前款规定执行。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一般需提前一周申请,并按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病假一周以上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并将诊断证明及请假条交批假领导。

第五条  请假人应在假前安排处理好职责内重要和急办的工作,做好相关交接事宜。

第六条  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工作,并按请假审批程序向批准领导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到岗工作的,须向原准假领导续假。

第七条  各部(室、派驻机构)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合理地安排本部(室、派驻机构)干部职工的年度休假。干部职工于每年1月份将各自的休假计划报县纪委组织部汇总,便于统一计划安排工作。年假可分段休,但每人分段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确保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力争做到工作安排与干部职工的年度休假不冲突。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的请销假情况,统一由组织部负责汇总并建立请销假台账,同时报干部监督室和办公室备案。办公室须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请销假情况报县纪委县监委主要领导。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下班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不旷工。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参加城区公务、出差或休假的,应向各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抽调专案工作人员的休假,按相关规定由专案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严格填报考勤表。各部门必须严格填写《西盟县纪委县监委考勤表》。《考勤表》由各部门负责自行统计,统计的范围为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每月统计结果经出勤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原件由各部门留存,复印件于次月5日前交组织部备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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