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岂能如此随意出借 ——普洱市农垦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苏某某违纪违法案例剖析

来源:普洱市纪委普洱市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     发布时间:2021/03/29 09:20:50

“讲一下你任孟连县扶贫办主任期间的工作职责?”

“我是1999年任的孟连县扶贫办主任,主要的工作职责:一是对国家扶贫政策的宣传落实;二是对孟连县扶贫情况的调查、监测、统计、上报;三是扶贫项目资金的争取、实施、监督、管理;四是扶贫工作的规划、计划。全面主持孟连县扶贫办的工作。”

“你在履职期间以来,是否有违纪违法的问题需要向普洱市纪委市监委说清楚的?”

“有的,我任扶贫办主任期间,因不按有关规定随意出借扶贫资金且后期未进行催收借款,工作调动也没有进行后续交接,造成孟连县财政扶贫资金和小额信贷资金借款出去收不回来的情况,存在造成国家财政扶贫资金重大损失的风险。”

2019年12月12日,当普洱市纪委市监委办案人员找到苏某某时,55岁面临退休的他万万没想到,竟然因为20年前的事被普洱市纪委市监委审查调查,原因是他在任孟连县扶贫办主任期间随意出借扶贫资金。这一查,直接在他职业生涯的最后一段路程画上了不光彩的一笔。

2019年9月,普洱市纪委市监委在办理扶贫领域腐败案件中,发现孟连县扶贫办往来款项存在资金流失的问题,时任孟连县扶贫办主任苏某某涉嫌违纪违法。该案涉案时间久远,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在20年前实属数额巨大,且问题线索众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不断发现许多之前未曾掌握的新线索、新情况,复杂程度之深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件中是为典型,普洱市纪委市监委对此案也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办案人员数次深入到孟连县当地了解详细情况,查阅相关案件档案资料,务求将每一个涉案问题调查清楚。此案更是表明了普洱市纪委监委无论时隔多久坚决不放过任何一起扶贫领域腐败案件的决心!

滥用职权,违规出借财政扶贫资金

扶贫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下拨扶贫资金更是为了进一步帮助扶贫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但是如果随意出借扶贫专项资金,出借审核把关不严,扶贫项目效益不跟踪,只会造成扶贫专项资金长期挂账,导致国家财政扶贫资金重大流失和损失。

2000年2月,孟连县扶贫办实施上海对口帮扶小康示范村沼气池建设项目时,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沼气池项目资金损失5.731万元。办案人员:“在沼气池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你应承担什么责任?”苏某某:“我在扶贫办任主任期间,沼气池项目做了一部分之后,便把多余的设备保管在仓库里。直至2002年底,因为保管不善被偷了一部分,因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我负有领导责任。”此为疏于管理之失。

2001年3月,景信乡糯各村四十五社社长李某某因养猪钱不够,听到扶贫办有上海对口农业帮扶养殖的扶持政策,遂到扶贫办去申请借款。经苏某某同意,县扶贫办把温饱试点村小额信贷资金1.2万元借给了他。苏某某回忆:“李某某借款1.2万元,没有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但我记得李某某写了一份借条,借条里面借款用做什么、借多少钱都是明确的,但是没有明确还款时间。资金借出去之后,我在扶贫办期间一直没有催收过这个钱。后来我离开扶贫办之后也没有交接过这个事情。2020年5月的时候我找到李某某让他还款的时候,他都认为这是国家的钱,不需要还的。”由此可看出当时的审批手续是何等的不规范,此为借款程序简单化之失,未签订合同、未明确还款期限、未催收借款、未进行工作交接,当事人到现在仍然认为是国家的钱不需要还款,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2002年1月8日,时任孟连县扶贫办主任苏某某滥用职权,在没有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随意借款,口头通知单位财务借款给孟连县回勒咖啡厂负责人李某某120万元,后又于2002年9月3日在同样情况下借款给芒掌咖啡场负责人段某某20万元;如今再问他,他才意识到这两笔借款没有在2002年孟连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有偿资金立项申报材料之中,两笔借款不符合借款条件。此为随意出借扶贫资金、审核把关不严、后续未催收之失。

2004年孟连县富岩茶厂负责人王某找到苏某某说,富岩茶厂是富岩乡比较大的扶贫项目,富岩茶厂覆盖的贫困人口较多,是富岩乡的主要扶贫项目,但现在茶场运转困难,从银行贷不了款,请求县扶贫办给予支持。苏某某自认为自己在富岩乡工作过,比较了解富岩茶场情况,不问不察,随意将上海市帮扶小额信贷扶贫专项资金违规挪借给孟连县乡镇企业富岩茶厂35万元。2005年9月9日,富岩乡政府还款2万元,截至案发尚余33万元未收回。2004年又在同样情况下苏某某让孟连县扶贫办财务从上海对口帮扶项目小额信贷资金中借款给孟连县私营企业清水河茶场10万元,2012年清水河茶场法人代表他某某还款5万元,截至案发尚余5万元未收回。此为扶贫项目效益不跟踪、不催收之失。

谈到当时为何如此随意出借扶贫资金时,苏某某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我年轻气盛、胆大妄为,没有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没有执行民主决策,也是我主观思想改造不够,自身修养不够的表现;二是当时有关制度不健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办理程序等要求不严,自己作为县扶贫办、农开办主任,没有认识到项目资金管理的严肃性、重要性,没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没有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是责任担当不够的表现。”

以上共计191.931万元扶贫资金均是因苏某某缺少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未认真领会各类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要求,细化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到位、不全面,未认真研判借款人或企业的符合条件和生产能力以及实际偿还能力,没有全面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借款程序简单化,造成资金使用管理手续不齐全、不规范,形成长期占用和挂账。在调离工作岗位后,更是未进行细致交接,自己主观上认为借款会由接任人自行负责收回,后期更未追踪询问过借款收回情况,原孟连县扶贫办工作人员也不敢找到苏某某说明借款挂账情况,最终导致案情发生。

对家属疏于管理,违反廉洁纪律

“当时看到身边的人赚钱容易,有车有房,花钱大方,总想自己有能力有水平,为什么要矮人一截,单靠工资收入是无法相比的,还是有机会就捞点外快”。1999年苏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谋划,在县农开办控制下成立了孟连县娜允镇芒掌咖啡场,计划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给芒掌咖啡场经营,待咖啡场产生盈利偿还借款后,再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进行分红,而这就是苏某某口中所说的“捞点外快”的方法。2001年9月,芒掌咖啡场以前期组织咖农取土、装袋、移栽小苗等投工投劳为由,通过账务处理盈利17万元,其中12万元作为合伙人投资入股,其余部分由时任芒掌咖啡场场长段某某给了苏某某2.4万元,苏某某给了时任孟连镇党委书记李某某1.2万元。“1999年底或者2000年的时候,我去到李某某家里串门,实际上我去给他送钱的。我去到他家后和他说,芒掌咖啡场在育苗的过程中,赚了一些,分给他一些钱。我就把一个装着1.2万元钱的牛皮纸信封拿给了李某某,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苏某某在思想观念上错误地认为只要原则上不出事,就没有事,满足于不违规程、不触底线,殊不知其早已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被审查调查后苏某某主动交代其在2005年任孟连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到海南参加同学聚会,违反廉洁纪律将私人活动产生的1万元费用到富岩茶厂报销。

2003年底,苏某某向时任孟连县副县长李某某、时任县农开办主任李某某打招呼,推荐其弟胡某某担任孟连县芒掌咖啡场的场长,在苏某某的干预和影响下,胡某某顺利成为芒掌咖啡场的场长。苏某某坦言:“我没有提出应该以拍卖咖啡场的方式进行改制,及时清算和回收借款,反而是舍不得把这么好的一个咖啡场白白让给别人,就推荐了我舅子胡某某到芒掌咖啡场当场长”。胡某某担任芒掌咖啡场场长后,2007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胡某某先后四次送给苏某某的妻子人民币共14.5万元。胡某某:“因为我姐夫苏某某长期在孟连县农开办、扶贫办和孟连县委任职,利用苏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从中给予我在回勒、芒掌咖啡场的关照、支持和帮忙,这也是我们为了感谢苏某某的帮忙、支持和照顾,给他们的感谢费。”对此类收受财物行为,苏某某本人说明均不知情,但其行为仍然利用了职务或者职权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他清楚认识到:“根源在于我教育管理家属亲戚不严,没有讲明纪律规定,没有做到经常提醒,是我的错误”。审批项目,优亲厚友,是为失职;没有按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以及家属,是为失责。党员干部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利益,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最难分清的是人情世故。怎样才能管住自己和家属亲戚,关键就在于党员干部能不能时刻从严要求自身及家属,慎独慎微、自警自律。

自满自负,放松政治理论业务学习

作为当年扶贫一线的领导干部,苏某某自信业务能力强,在使用扶贫项目资金时不按规程,随意借款;发放借款,不问不察。苏某某在悔过书中写到:“自己作为分配到孟连县的第一批正牌大学生,自以为知识水平高,理论、业务水平已经够用了,学不学、学多学少一个样,尤其是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得很少,大多数促一下学一下,不促就不学”。在自满中完全未意识到自己在审核最基本的审批手续和借款对象都如此随意。

“一失足成千古恨,反省自己犯下的错误,追悔莫及。现在我唯一的想法是:深刻汲取教训,静下心来,加强学习,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净化自己的心灵,主动面对现实,真诚向党组织忏悔。”

苏某某在组织的说服教育、批评引导、耐心帮扶下,进行了真心忏悔和深刻反思,最终端正了态度,转变了思想,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违纪事实,追回大部分借款,努力挽回损失,可以看出其真正从自身案件警示中汲取了教训,强化了纪律底线,从而提升了自身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这也是我们每一个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所应达到的成效,既要通过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防范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再度发生,又要通过耐心批评教育引导,令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身错误,达到正本清源,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

从苏某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不难看出,我们无论在什么岗位都需要精业务,更需要时刻查找自身在工作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每个人的政治学习不能停,在学习中思考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方法,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水平。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苏某某违纪违法案件发人深省、令人警醒。

苏某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交其他单位报销;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涉嫌贪污,侵占有偿中央农发资金;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出借财政扶贫资金,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鉴于其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审查,主动讲清问题、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违纪事实、主动挽回损失,真诚悔过,涉嫌犯罪问题依法不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1年1月14日,经普洱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苏某某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确定为三级调研员职级,收缴其违纪所得。


中共普洱市纪委普洱市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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