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明确主体责任促使受处分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来源:普洱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09 17:59:00

日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受处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通篇文章”,普洱市出台《普洱市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常态化制度化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工作,促进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帮助受处分人员唤醒初心、重拾信心、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以健康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

《办法》明确所在党组织履行教育管理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做好受处分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与日常学习教育、谈心谈话、关爱家访等工作结合起来。

处分决定下发后,党组织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处分决定,通过与纪检监察机关充分沟通,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及受处分人员错误事实和个人岗位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让其能对错误有正确认识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信任,确保受处分人员以良好的状态继续投入工作中并发挥个人所长。

同时,对受处分人员开展“一对一”日常教育,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台账,了解掌握日常思想、工作、生活及存在的困难情况,督促受处分人员制定学习计划,落实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的整改措施。并要求主要领导在处分期内定期开展谈心谈话,至少开展一次家访,让受处分人员感受到组织关怀。

《办法》要求,党组织应对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对在处分期内能认错改错,思想端正且表现特别突出的党员干部,建立《正面清单》,并向组织推荐;对在处分期内认识不到位、有不良表现的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部门反映。

与此同时,普洱市纪委监委还将印发《关于做好受处分人员组织关爱教育的实施方案》,划定回访对象处分类型,按照“轻处分、重处分、移送司法”三类处分情况,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各方面表现,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进行组织关爱。突出切实帮助、排忧解难的宗旨,既以党纪国法教育人,又以真诚关心温暖人,认真听取受处分党员干部合理诉求,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实际困难,保障受处分人员合理待遇。

“强化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帮助唤醒初心、重拾信心,继续在岗位上发光发热,让其将消极怠工的‘负能量’转化为知耻而后勇的‘正能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坚持日常跟踪教育和重点回访教育相结合,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和人文关怀,切实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陈航 贺岩  || 责任编辑 廖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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