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洱县梅子镇纪委对中共党员、民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陶国安违反群众纪律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2007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踏勘组进行现场勘察时,陶国安将集体的39.2亩林地勾绘到自己名下。群众多次要求陶国安将林地划回集体,其均未向林业部门提出撤销申请。2011年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工作,陶国安86.2亩草原面积纳入草畜平衡奖励范围,其中39.2亩不应享受草畜平衡奖励补助,2011年至2020年共涉及补助资金744.8元。
陶国安作为一名党员,侵占集体资产,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经镇党委2021年3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陶国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将744.8元资金退回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