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通报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宁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在工作群转发相关情况,要求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汲取教训,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政治责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就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宁洱县环保部门一名干部表示将认真做好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43个责任单位和167名责任人被严肃追责问责,环保督察绝不是说说而已。”宁洱县一名干部表示从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就知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
“对通报的问题,我们要举一反三,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敷衍整改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宁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李春海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近年来,宁洱县纪委监委按照《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关于切实加强普洱大河(宁洱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等要求开展监督执纪,组织力量对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生态环保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水务、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2018年至2019年,宁洱县纪委监委共查处环保领域违规违纪、失职失责案件25件2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问责2人。其中,办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举报件4件,给予政务处分1件1人,诫勉问责1件1人,建议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1件,责令相关部门整改1件。对普洱大河(宁洱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3名干部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及书面诫勉问责。
与此同时,宁洱县纪委监委还将环保领域监督执纪的触角延伸到了农村基层,对存在滥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农村基层党员、村组干部同样追究责任,13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人被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