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借用集体资金,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西盟县岳宋乡岳宋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岩某说道。
此前,西盟县纪委监委收到县委巡察组移交的岳宋村七组集体资金长期外借的问题线索后,成立核查组开展核查。
“你们组上有3万元的集体资金借给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岩某,你们借的时候有没有召开群众大会?”
核查组工作人员找到岳宋村七组组长了解情况。
“群众大会倒是没有召开,是我们几个组干部经过商量后将钱借出去的。”组长嘟囔地说。
“那借用时间到了为什么现在还没有收回来?”核查组进一步追问道。
“在借款要到期时,岩主任提前跟我们说过暂时还不能还款需要延期,我们几个组干部商量了一下,又再一次和他签订了借款协议。”组长解释道。
“村集体资金属于集体所有,凡是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你们私自借出,不知道这是违规的吗?”
“岩某是本地人,又在我们村当了很多年的村干部,我们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了。”面对核查组,组干部认为岩某在岳宋村任职多年,出于“上下级关系”和“哥们义气”,借给他不会有什么问题。
随后,核查组又找到了岩某进行谈话。
“你从岳宋村七组借取集体资金3万元,至今仍未归还,是否有此事?”核查组开门见山地问道。
“当时我家里正好需要一笔钱周转,在对各组的集体资金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时,我看到七组的组集体资金没有入账,就想和组干部商量把钱先临时借出来用一下。”岩某并未否认。
“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你对七组集体资金不入账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制止,还违规将资金借出来?”对于岩某的说法,核查组人员提出了质疑。
“我借用这笔钱组干部都同意的,而且签订了协议,也付给组上利息了,我不认为违规违纪......”此时的岩某还没有意识到错误,自认为自己借用的行为是“名正言顺”。
“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人都不能用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去代替严肃的纪律和规矩。集体资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履行监管责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坚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
在核查组认真解释后,岩某才认识到自己认为的“合理行为”却是违规违纪的“糊涂行为”,一转先前“无错”的态度积极配合审查。
经核实,岳宋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岩某利用职务便利,私下与七组的小组干部签订借款合同,将3万元集体资金违规借出后供其个人长期使用。最终,岩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3万元集体资金归还给了七组。
案件查处后,西盟县纪委监委将此案件作为农村“三资”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并督促各乡(镇)扎实开展以案促改,强化村组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惠农政策落实制度建设,做深做实案件查办“通篇文章”。(安恩 || 责任编辑 廖翌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