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室:深学细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提高履职能力

来源:普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发布时间:2024/04/03 16:44:00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近日,普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信访室负责人带领全体工作人员轮流诵读条款原文,并对照新旧条款内容,从修订含义、主旨把握、定性解析、适用范围、执行的易错易混点等方面进行细致解读,交流研讨。

“《条例》是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标尺’,是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使命的‘基准线’,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先学一步、深思一层、多悟一分,精准掌握条文规定,强化纪法思维素养,才能不折不扣把《条例》贯彻好、执行好。”信访室负责人说道。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纪行为已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了违反政治纪律,要注意问题性质类别的归类。”学习交流过程中,大家踊跃发言、不时举例,以预设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形进行辨析,以工作实践结合条款原文探寻最优“答案”,进一步提升学习成效。

“《条例》一百三十五条是新增条款,有关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清晰刚性的制度约束规范信访工作。我们要结合《信访工作条例》学习运用,搞清楚信访工作中什么行为会构成违纪,切实依规依纪依法接访群众,接收、转办信访举报……”

近年来,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群众“连心桥”的作用,普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积极与政府信访部门沟通,建立高效对接联动机制,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及常见易混淆的信访事项等进行培训交流,统一答复口径和引导建议,及时沟通解决存在问题,共同做好群众工作。

下一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条例》,精准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把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第一道关口”,用心用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粟杰皇 || 责任编辑 茹婷婷)


扫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