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进行时】 江城:集体资金非小事
私自支取必追责

来源:江城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2/06 12:04:33     作者:罗发秀

“我于2019年8月16日,在未经小组班子和议事委员会讨论决定情况下,私自支取了后路寨小组集体资金10000元,用于个人承建的项目,心想等手头宽裕了再还回去,应该没事。没想到自己已违反了集体资金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今后我一定深刻汲取教训,并认真监督管理好小组上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嘉禾乡江西村后路寨村民小组组长蔡某某在受到组织处分决定时懊悔地说。

经查,2019年4月,时任江西村后路寨村民小组组长蔡某某,以个人名义承包了后路寨村民小组集体猪圈改造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蔡某某个人承建项目的筹备资金不足,他在没有召开后路寨村民小组班子及后路寨小组群众会议的情况下,以及后路寨村民小组其他班子成员和后路寨村民小组群众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支取了后路寨村民小组集体资金10000.00元(壹万元整),用于他个人承建的猪圈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直至2020年7月,中共嘉禾乡纪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问题时,蔡某某也未向后路寨村民小组其他组班子成员、组内群众告知此事,也未将私自支取的10000.00元(壹万元整)小组集体资金归还小组。

查明事实后,2020年11月16日,嘉禾乡党委委员会议研究,给予蔡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蔡某某作为后路寨村民小组组长,一名党员干部,本应团结带领后路寨村民小组班子妥善管理好小组集体资金,履行好组长职责,但蔡某某在工作中却降低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要求,违反了财经纪律,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作为一名村民小组长党员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财经纪律,多学习党纪法规,带头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广大村组干部应以此为戒,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按规矩办事,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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