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江城县纪委职责:
①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同级党委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辖区内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
②主管全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③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④负责调查处理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纪的行为,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政务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的申诉。
⑤监督检查关于作风建设规定执行情况;查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规问题。
⑥监督检查全县机关效能建设计划、任务的落实情况。
⑦负责对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做好党的纪检工作和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
2.江城县监察委的职责:
江城县监察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2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对江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江城县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3.县委巡察办职责:
①承担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及时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县委的有关请示、报告;对县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②承担统筹推进县委巡察工作的职责:统筹推进县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研究提出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需要统筹协调的其他事项。
③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选配县委巡察组、巡察办干部;协调配合县委巡察组做好巡察进驻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协调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协调涉及上级有关部门巡视巡察的有关事项;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③承担指导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组织召开县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审核县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对县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县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④会同县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巡察成果“件件有着落”情况。
⑤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视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后勤保障,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
4.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责:
派驻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和股所级干部。
①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县委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②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股所级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述。
③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④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中共江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江城监察委员会共同内设11个部(室),下设11个派驻(出)机构(1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1个派出纪工委),1个合署办公机构(县委巡察办),财务由县纪委统一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三)重点工作概述
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加强监督执纪,干部从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落实责任,反腐倡廉机制“网格化”。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逐级将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细化到基层站所,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落实良好格局。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1.合法性原则。本部门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收入合法合规,支出符合相关规章制度。
2.真实性原则。收支预测要考虑财政政策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对各项收支数据不夸大、不隐瞒,确保真实准确。
3.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4.重点性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5.完整性原则。本部门预算编制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不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9年纪委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是江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纪委在职在编实有人数46人(其中含检察院转隶过来10人,转隶10人属于本单位编制人员数,但10人工资2018年还在原单位检察院发放,2019年10人的公用经费预算在本单位进行预算。),其中:财政全供养46人;在编实有车辆3辆(现实有车辆4辆,一辆编制在县检察院)。离退休人员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7人。
四、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9年县纪委预算总收入849.8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849.8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849.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9.88万元,占总支出的100%,项目支出0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1(类)-1101(款)”,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工资支出525.88万元、办案(业务)经费44.28万元、业务装备经费34.56万元、专项业务经费28.7万元、日常运行公用经费24.48万元、处级领导资金5万元、单位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0.87万元。“201(类)-1102(款)”主要反映巡察办经费15万元。“201(类)-3105(款)”主要反映畅通群众诉求“五级联动”网络使用费7万元、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经费3万元。“201(类)-3201(款)”主要反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208(类)-0505(款)”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54.78万元。“208(类)-0506(款)”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21.91万元。“210(类)-1101(款)”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27.39万元。“210(类)-1103(款)”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3.70万元。“210(类)-1199(款)”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工伤保险支出0.55万元,生育保险2.74万元,大病补充养老保险1.17万元。“221(类)-0201(款)”支出,主要反映行政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32.87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用于保障县纪委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49.88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0%;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专项业务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巡察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约占基本支出的20%。与上年对比增加351.5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监察委机构改革单位人员增加、工资收入增加;二是2019年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绩效奖金等算入支出范围,致使2019年预算比2018年多。
(二)项目支出情况
无
五、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