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推动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发展,促进机关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考勤制度
(一)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上班期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部分特殊岗位可依据工作特点、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并向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二)请销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其他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假期结束后,本人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向组织部备案。
(三)审批方式。凡需请假者,应填写《澜沧县纪委县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并交组织部留存。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到岗上班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确有特殊情况续假的,应及时按程序、批准权限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四)审批权限。书记(主任)请假,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副书记(副主任)请假,由书记(主任)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请假,由分管人事工作副书记批准。部(室)、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书记(主任)批准。其余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部(室)或派驻(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天,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书记(主任)批准。
二、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
1.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中央和省市县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和重大措施。听取县纪委常委会关于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工作意见和重大决策、决议,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任务。
2.议事决策。全会由县纪委常委会召集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县委批准,可随时召开;全会方案应当报县委审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常委会可以确定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3.执行和监督。县纪委常委会在全会闭幕期间,行使全会的职权,向全会负责,接受全会监督。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县纪委全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议)
1.组织原则。县纪委常委会与县监委委务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和决定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审议事项。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按党管干部原则由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程序。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或受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4.工作要求。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每月1日、15日定期按时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准备、组织事项具体由办公室负责,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人员的范围;提请会议研究讨论材料应当在会前3天内报送办公室整理;会议通知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会议组成人员,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编写成《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监委委务会议纪要》,发机关各有关部(室)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三)书记(主任)专题会议
1.议事规则。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议事形式,不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组织形式。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为会议出席人员,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案件监督管理室列席涉及案件的议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
3.议事范围。酝酿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对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决定的工作进行协调;讨论协调县纪委县监委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对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案件线索进行组织协调和沟通;研究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严肃工作纪律,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制定机关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事项
出差下乡、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情况、请销假、公务接待及涉及经费开支事项、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或上报等事项必须请示。
(二)报告事项
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到澜沧检查指导工作和调研,接受检查、调研事项准备情况;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书记(主任)专题会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内部确定的各类监督、检查、调研事项开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等专项工作情况;个人重大事项;个人因私事外出(县外)等事项必须报告。
(三)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原则。副书记(副主任)及时向书记(主任)请示报告;各部(室)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联系日常工作副书记请示报告;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及时向部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长请示报告。报告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等形式。
(四)执行要求
分管领导要按季组织召开分管部室工作汇报会,听取和掌握分管工作及干部职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要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对上请示报告事项经主管领导审签后方可上报。同时,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由办公室和组织部负责督查,严格纳入对干部职工的考核。
四、公文运转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制定公文运转制度。
(一)行文
1.拟稿。文稿内容属有关职能室工作职责范围的,一般由该室负责起草,或由相关室联合起草;综合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或根据领导意见,由办公室与有关室联合起草。
2.核稿。凡正式公文,在送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进行校核,核稿由拟稿人、部室负责人、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共同负责。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须与起草室协商或请其修改。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有改动,须经原审批领导复审同意。文件发出之前,办公室主要对文件的版头、文号、称谓、发放范围、版记以及用印等进行认真检查校对,而后进行注发登记和分发登记。普通公文可用平信投递,凡有“密级”标记的必须用机要件或挂号件投递,急件可专人直送或电话催取。
3.签发。所有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行文的文件均须报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审核签发。
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上报省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涉及单方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若遇重大问题或涉及其他副书记(副主任)分管的工作,可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讨论或书记办公会协调后,由书记(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批转、转发的文件,县纪委的批复、复函、电报,由书记(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以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各室名义上报的各种材料由分管领导签发。
公文送签须用办文卡,如无核稿人意见和办公室意见,不得送领导签发和文印室打印。
4.编号登记。拟发文稿由办公室专人编号登记。编号登记时,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逐项填写。凡未经核稿、签发、无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签名,一律不予编号登记和打印。凡印发的文件,一般存两份打印件,连同底稿交办公室存档。行文审批程序是:拟稿人——部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二)收文处理
1.登记。来文由办公室签收、拆封、编号、登记,并按性质、密级进行分档分类装夹,及时送阅。领导及各部(室)参加上级会议所发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办公室进行登记,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复印后留存。
2.传阅。在收文后,办公室要迅速进行初步筛选,根据轻重缓急以及内容性质分类入夹,提出意见后,及时呈送有关领导阅示。传阅文件要迅速、安全、保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文件行踪。公文传阅,一般情况下应当日阅退,不得将文件从夹中取出或带出,需借阅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对标有“密级”件的文件,一律不得外借。
3.办理。凡是领导批示应当办理的公文和事项,由相关部(室)在规定的时限按要求承办,承办室要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对机关的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进行催办,并及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传阅办理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整理入盒入柜,注意安全,便于随时查用。
五、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厉行勤俭节约。
(二)出差审批。书记(主任)出差,由分管人事工作副主任签署意见;副书记(副主任)出差,书记(主任)审批;部(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出差,由办公室签署意见,分管人事工作副书记审批;其他干部职工出差,部(室)、派驻(出)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出差均要求填写出差审批单,原则上先审批后出差,确因公务紧急,未能在出差前履行出差书面审批手续的,出差前请人转告或电话方式报告,出差返回到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三)出差补助标准。按照《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澜沧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澜财〔2014〕207号)及(澜财发〔2015〕186号)、(澜财发〔2016〕145号)调整补充通知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如至村组开展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需与村组干部、群众、证人在农户家中共同用餐的,经报出差批准领导同意后餐费按50元/人标准进行支付,完善相关手续后回单位实销,出差人当日伙食补助不再计发。
(四)规范差旅费报销工作。出差返回到单位后应及时报销差旅费,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应征得出差批准领导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纪律要求。出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出差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认真遵照《澜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公务接待实行“一支笔”审批。根据公务接待任务,由经办人员填写审批单,办公室主任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一支笔”审批。
七、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之规定,财务支出由机关出纳对原始票据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会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财经纪律和业务知识,根据机关领导签署的意见办理业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三)因公出差提倡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借公款,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借公款的,由本人写借条,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在出差返回到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账务,完善手续。
(四)各部(室)、派驻(出)机构因工作需要采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或维修办公设备的,由部(室)、机构负责人填报采购计划单或维修单,分管科室副书记(副主任)提出审核意见,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分管财务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或视情况提请书记专题会议研究。财务室根据办公室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采购或维修。
(五)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单位的资产、设备按要求登记、保管,做到账物相符,每年至少清点一次。在使用过程中,非因公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因公损坏的,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和赔偿。固定资产因使用年久、损坏无法修复的,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由经管人员填写报废单,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提出意见,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核,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六)单位的设施、设备、用品,不得擅自借给私人。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办理书面借用手续,分管部(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借用期间如有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
(七)干部职工在工作变动时要办清财物移交手续,填好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均要签字。监交工作由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负责。
八、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修理具体事务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逐级向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请示报告。
(二)公务用车使用首先保证机关业务工作的完成,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或本机关职工遇有特殊情况用车的,须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借用时间较长的,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提出意见后报书记(主任)审批,并报党风室备案。借车所发生的费用坚持“谁借车、谁承担”(费用含油料、修理费和驾驶员差旅费等)。严禁公车私用。
(三)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须封存停驶。驾驶员出差返回到单位,将公务用车停入单位车库,不得开回家中或其他场所停放过夜。
(四)经办公室决定变更公务用车驾驶员(责任人)时,必须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五)公务用车的维护修理坚持节俭、确保安全的原则,凡驾驶员(责任人)能排除并修理、维护的故障,原则上不送修理厂(店)修理,由自己维修解决,但事前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报销材料费。
(六)公务用车送修前,由驾驶员提出修理意见,经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同意后,及时填写《澜沧县纪委县监委公务用车维修审批表》,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未经审批认可的修理项目,视为私自修理,费用自负。
(七)公务用车维修结束后,由办公室组织技术鉴定组对维修情况逐项检查、验收,未达到维修目的和技术要求的,须返修,同时妥善处理好保修期等修后服务事项。
(八)公务用车应到指定的修理厂(店)修理。部分零配件和保养材料,在指定的修理厂(店)未能提供的情况下,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到其他经销部门购置或更换。
(九)出差时,如遇公务用车故障等特殊情况需修理的,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报经出差审批领导同意,方可修理,费用返回到单位后给予报销。未经报告同意擅自修理的,视为私自修理,费用自理。
(十)油卡管理坚持专车专用,由财务室做好加油及使用情况记录,定期对车辆行驶路程及加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结果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爱护珍惜油料,不得擅自外借、送人、私藏、倒卖油料,如有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公务用车的驾驶、维修、保养和清洁工作,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性能完好、保证用车。
(二)办理公务用车年审,协助财务室办理保险等事项,搞好车库卫生,管好车内工具和车库设施。
(三)无安排出车时,驾驶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待命,如离开县城区,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应全天(含节假日)24小时开手机,确保联系畅通,随时做好临时性、突发性用车准备。
(四)处理好轻重缓急和任务主次之分的关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未经机关领导同意,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安排调用公务用车。
(五)做到“六不准”和“三不开”,即: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超载行驶、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带病车”行驶、不准擅自让无关人员搭乘,不开“霸王”车、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
(六)严格遵守和执行《保密法》,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协作,热情周到,搞好服务,树立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