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纪委市监委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工作,把好舆论导向,提高宣传工作“时 、度 、 效”,更加快捷、准确、全面地把纪检监察工作宣传好,为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制定本制度。
一、采写制度
1.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组织召开或承办的全县性重要会议、中心工作安排部署会,由办公室或会议承办部门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由宣传部负责联系县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2.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组织召开的工作安排部署会,书记、副书记、领衔常委、委员参加的,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参加宣传报道;书记、副书记、领衔常委、委员不参加的,原则上由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根据工作情况提供宣传稿件。会议类宣传稿件于次日提供至宣传部,没有时效性的原则上不再发布;
3.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牵头开展的专项工作,若可跟进宣传的,请于启动前1个工作日通知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由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统筹策划宣传;若暂时不宜公开宣传的,工作组可根据进展情况,适时提供工作情况材料或者宣传稿,由宣传部统筹宣传各时段工作情况;
4.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开展的动态工作的,可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素材给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由宣传部安排人员进行联合采写宣传;并请给予收集提供工作过程的图片、视频。(图片、视频支持手机拍摄,图片需横屏拍摄,大小在1MB以上,提供原图,视频可自行根据工作情况拍摄);
5.巡察工作的宣传稿件由县委巡察办安排采写,审核后提供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发布;
二、发布制度
6.“拉祜清风”微信公众号公开内容。坚持“先审核、后发布”和“谁撰写、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发布制度,层层落实审批责任;
7.正面动态宣传稿由撰写人所在部(室)或者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校审发布;
8.县纪委县监委涉案宣传稿,如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案例剖析、问责追责通报等,由案件承办室负责走完审批流程后,交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按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规定发布。其中,涉案信息由市纪委市监委优先发布(审批单见附件);
9.县纪委县监委报送的审查调查、党纪政务处分、案例剖析、问责追责通报等信息,需由该项工作承办室、分管领导、县纪委书记层层审批后,上报市纪委市监委宣传部按程序发布。涉案信息须报市纪委市监委首发后县级再发布(审批单见附件)。
三、通报制度
10.纪检监察宣传工作实行每季度结果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四、其他事项
11.按照精简会议有关要求,会议类宣传稿件原则上除县纪委县监委领导主持召开的之外,尽量压缩,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召开部门会议可从会议提出措施上进行工作宣传。
12.宣传稿件秉承“文责自负”的原则,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认真做好稿件校对、审核,严禁出现政治错误、纪法错误、表述错误、错别字、标点符号等错误,若发现文章内有政治错误、纪法错误、姓名职务等表述错误的,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出错稿件不再发布;若宣传报道出现政治错误及较大失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1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县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澜沧县纪委县监委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审批单
澜沧县纪委县监委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