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监察组):
墨江县纪委监委内部管理相关制度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9月11日
墨江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派出(驻)机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职守,保证工作时间。
二、因事或因病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假条交纪委组织部存档,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须经本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交纪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一)事假、病假。
1.一般干部请事假、病假1天的,由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请事假、病假1-3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请事假、病假3天以上的,由书记(主任)批准。
2.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请事假、病假1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请事假、病假2天及以上的,由书记(主任)批准。
3.副书记(副主任)请事假、病假1天及以上的,由书记(主任)批准。
(二)公休假。
1.一般干部请公休假1-3天的,由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请公休假3-5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请公休假5天以上由书记(主任)批准。
2.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公休假1-5天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请公休假5天以上由书记(主任)批准。
3.副书记(副主任)请公休假的,由书记(主任)批准。
(三)婚假、产假按规定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执行。
四、假期结束,要按时销假上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履行续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续假,违者按缺勤处理。
五、临时因事外出的,副书记(副主任)、各室主任须告知办公室掌握去向;一般干部须向室主任报告、并告知本室同志去向。
六、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的人员,书面请假后可以补休。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墨江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制度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墨江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墨财发〔2015〕7号)和《墨江县财政局 墨江县监察局 墨江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墨财发〔2015〕321号)精神执行。
一、接待范围
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通过函或电话方式对接联系县纪委监委机关(包括派驻机构)的县内外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二、接待审批
接到公函或电话的部室、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监察组)拟定接待方案,如实填写《墨江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函》、《墨江县公务接待信息单》,签署接待人意见后,报分管的副书记(副主任)签署批示意见,报办公室备案,方可接待。如遇分管领导因事外出等情况,可通过电话请示同意,待领导回来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账。
三、接待标准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节约高效、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县内公务接待、工作日一律不上酒,住宿不超标准安排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四、报销审核
公务用餐接待一律不得记账,具备刷卡条件的,参与接待人员通过刷公务卡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支付人员据菜单、发票、刷卡凭条、公务接待函、如实填写《墨江县纪委监委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函》、《墨江县公务接待信息单》等凭证进行报账,财务室应在30日内将接待费用支付给报账人。公务住宿接待,实行记账制,参与公务接待人员必须在接待单上签字,每月20日前由办公室统一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财务人员把关后,由财务直接支付给定点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上级领导到委开展工作,凡由实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的,根据工作情况,办公室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
(二)县外单位到我委交流工作,陪同人员按对口原则安排。
(三)严肃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虚报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涉及巡察方面的公务接待由县委巡察办负责人填报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核,严格按报销审核程序执行,接待费从县委巡察经费中列支。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墨江县纪委监委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一、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二、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装备费、维修维护费、会议费、学习培训费、报刊费、福利费等。
三、资金支出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审批人、审核人、出纳、会计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人员核对后方可支出。
五、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类整理粘贴,并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汇总表》。
(一)单项支出0.5万元以下的,经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出纳、会计签字后,由财务室支出。
(二)单项支出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的,经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出纳、会计签字后,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后,由财务室支出。
(三)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需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财务室支出。
(四)单项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需经纪委常委会(监察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后,由财务室支出。
(五)县委巡察办财务支出管理参照上述条款,经经办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管联系领导、出纳、会计审核签字后,从巡察经费中列支。
六、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凡属物品采购(购置)需提供采购审批单(物品详细清单),对内容不齐全的票据,会计有权不予受理。
七、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用现金报销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八、凡有文件规定的,附文件规定可以不按支出审批程序进行,直接由财务人员核对后支出。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墨江县纪委监委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制度
一、纪委监委机关、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监察组)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派出(驻)机构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书面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二、电脑、复印件、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笔、墨、笔记本、打印纸、卫生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协议供货,供货时须两人以上验收,相互监督。
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购买)、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
四、通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购买办公用品,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人员把关后由财务室统一支付。经批准零星购买的,经手人用公务卡结算,凭发票、清单等报账。
五、机关报刊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宣传部、机关党委配合。根据上级文件征订任务分配,按归口原则,由办公室、宣传部、机关党委等部室分门别类进行征订。各部室、派出机构需要征订的业务用书,提出征订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室统一征订,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六、复印、打印、装订等印刷,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部室、派出机构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委办公室打印、复印。大批量,或是紧急材料的装订、印刷,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办公室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财务室根据发票、印刷清单等凭证支付。
七、县委巡察办办公经费和印刷费,由县委巡察办审批审核后,从巡察经费中列支,与委机关共同产生的办公费和印刷费,相互协商支出。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墨江县纪委监委差旅费报销制度
一、差旅费报销严格按《墨江县党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墨办发〔2014〕29号)执行。
二、出差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干部出差由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出差,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副书记(副主任)出差,须按规定报主要领导同意或审批。
三、出差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先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同行人员等,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在“公务之家”报销系统内登陆填报差旅报销单(报销申请),首先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职工提交的报销申请;其次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完成审核后,由财务室再次把关“生成报销数据”导出报销数据至摆渡盘报销支付并最终确认。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墨江县党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于每月20日前附审批单、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财务室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除出差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外,出差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必须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无公务卡刷卡凭条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五、在本县范围出差没有乘车发票(车票),且属于公车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按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公司售票标准报销(应乘坐合法运营车辆),由单位派车的不能报销交通费。
六、经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短训班,且费用自理的,按《墨江县党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位条(六)执行,七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每天补助30元,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每天补助25元。
七、参与巡察人员的差旅费由县委巡察办负责审批审核,交财务人员从巡察经费中支出。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报销制度同时废止。
墨江县纪委监委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机关统一列支。
二、燃料费。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车牌号码对加油卡),按车型核定标准,按里程核定油耗。
三、维修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修理申请及建议,咨询后提供初步修理费用,修理费用2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即可进行维修,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5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维修, 修理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报经书记同意后进行维修。
四、过路费。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凭发票和清单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
五、实行集中统一乘车,不得要求驾驶员依次接送。
六、车辆管理责任。坚持车随事走原则,谁申请用车,谁负责驾驶员及车辆管理,杜绝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等问题发生。
七、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当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办公停车区域,不得停放在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
八、调用平台车辆,要遵守平台管理制度,属于县委巡察办调用的,由县委巡察办从巡察经费中结算。
墨江县纪委监委看望慰问制度
为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及其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精神,使干部职工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增强队伍凝聚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制定看望慰问制度。
一、看望慰问由工会组织实施。
二、下列对象遇有病、故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组织慰问。
1.在职机关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因病或意外事故、天灾人祸等情况住院的。
2.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病或意外事故、天灾人祸等情况住院的。
3.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去世的。
三、探望、慰问由工会组织,按以下标准办理。
1.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合同制人员)因病住院,慰问金为3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2.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去世的,慰问金为1000元。
3.在职干部退休,慰问金为1000元。
4.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去世,慰问金为1000元。
四、对困难干部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1.因天灾人祸造成干部职工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由干部职工提出,工会向书记办公会申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2.因家属长期患病造成干部职工生活困难的,由干部职工提出,工会向书记办公会申请一定数额的补助。
五、本制度规定的对干部职工的慰问经费额度,可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按年度作适当调整。
六、离退休人员的看望慰问及病故,慰问金可以从办公经费(福利费)中列支。
七、以上如有未尽事宜,视情况由书记办公会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