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巡察办,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纪委市监委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普洱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市纪委市监委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巡察办,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请假类别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及护理假、丧假、公(工)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第四条 请假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当从严控制,没有特殊事情一般不予准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病情较重确实影响正常工作的、需请假休养治疗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相关规定审批。
(三)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8天。
(四)产假及护理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工作人员在休丧假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公(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给予公(工)伤假。
(七)探亲假。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八)带薪年休假。
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4.其他人员的带薪休假待遇:
(1)调动工作的职工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2)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单位不再安排年休假。(3)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挂职所在地按规定安排休假。
(九)病假、产假及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十)工作人员在请(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中止假期,但过后应当补足剩余假期。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副书记、副主任请假,由书记、主任批准。常委(委员)、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报书记掌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报书记、主任批准。委机关和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领衔负责常委(委员)审批,报分管领导掌握;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报书记掌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报书记审批。
(二)其他处级干部和各部门副职请假,三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十天以下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报书记、主任批准。
(三)机关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十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十天以上(含十天),报分管领导批准。
审批必须层层进行,不得直接找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各部门应加强年休假管理,每年年初必须制定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计划,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组织部备案。部门要有计划安排年休,不得整个部门关门集体年休。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休假而影响工作。
第七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口头或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交假条。假条原件由各部门留存,复印件交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存。病假10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立销假报告制度。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工作日上午8:00上班,下午2:30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不旷工。
第十条 执行出勤牌制度。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在岗、参加城区公务、出差或休假的,应向各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在《工作人员出勤牌》上标明去向。
第十一条 抽调专案工作人员的休假,按相关规定由专案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严格填报考勤表。各部门必须严格填写《普洱市纪委市监委考勤表》。《考勤表》由各部门负责自行统计,统计的范围为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每月统计结果经出勤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原件由各部门留存,复印件于次月5日前交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事、病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二)工作人员旷工、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解除聘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部、机关党委对各部门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