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纪委监委公文办理制度

来源:思茅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0 08:57:00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文办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收发、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文件收发、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文件收到后,及时登记。根据业务分工,需办理的文件由办公室送达承办单位(各部委办公室),由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有关人员办理,需主要领导批示的,逐级呈送审批后交相关人员办理。不需审批的,直接送有关人员办理。一般件按时办理,急件随到随办。办结后交还办公室存档。上述运转过程需有记录。

第四条  传阅、借阅文件,阅者必须签署姓名和日期。传阅、借阅秘密文件,随时挂号销号、不得擅自翻印、拍照、不得摘抄,如因工作需要,须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翻印或摘抄,翻印或摘抄的文件,必须有明显标记,用后及时销毁,翻印时,须到可复印秘密文件的复印机上翻印。

第五条  涉密文件不准带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批。文件办理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文件的清退和归档。需清退的文件应按时清退,应存档的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第七条  文件销毁。需要销毁的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造册,原则上每年销毁一次,每年1月份前销毁,如需及时销毁的由办公室按文件销毁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印发后原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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