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资产的流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价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每年年末,各部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1月中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定后执行。对于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 由办公室组织验收,账务室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各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 各部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部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固定资产调查表,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4. 各部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部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价值,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要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九条 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局。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由各部委办公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按需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后购置。
第十一条 领用物资必须进行登记。领用的物品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符,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察委所有的公用物资均属国有资产,禁止个人以任何形式长期占有或挪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印发后原制度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