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监督管理,落实职工权益,保证单位正常高效运转,根据请销假管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必须按照有关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如遇紧急情况外出不能及时请假、逾期不能返回或需变更原计划行程的,必须口头或电话请示批假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常委、委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出纪工委书记、部委办公室主任(部长)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报书记批准。
(二)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由所在部委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的室主任(部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书记)批准。3天以上(含3天)5天以下(含5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报书记批准。
(三)临时有事请假半天的,可口头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假条。请假1天以上(含1天)必须书面请假。
第四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批假权限按前款规定执行。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一般需提前一周申请,并按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病假一周以上凭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并将诊断证明及请假条交批假领导。
第五条 请假人应在假前安排处理好职责内重要和急办的工作,做好相关交接事宜。
第六条 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工作,并按请假审批程序向批准领导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到岗工作的,须向原准假领导续假。
第七条各部委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合理地安排本部委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干部职工的年度休假。干部职工于每年1月份将各自的休假计划报区纪委组织部汇总,便于统一计划安排工作。年假可分段休,但每人分段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确保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力争做到工作安排与干部职工的年度休假不冲突。
第八条全体干部职工的请销假情况,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组织部备案。办公室须建立请销假台账,并于每周一报工作计划时,将请销假情况报区纪委监察委主要领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印发后原制度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