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思茅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19 09: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规范,依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需统一管理的档案年底前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规定向区档案局移交档案。

第三条  收进、移出档案和资料,必须认真清点,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条  档案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对收发人员移交的文件自移交之日起到移交区档案馆存放期间负全责。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档案人员要做好文件的销毁工作。根据文件销毁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登记、销毁,确保文件及时、安全销毁。

第五条  保管档案和资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卷皮和卷盒,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擅自扩大档案使用范围。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查阅人单位的介绍信,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能查阅。查阅档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第七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拍照、摘抄档案,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查阅档案只能查阅能够说明问题的部分,不得将档案带出阅卷室查阅。

第八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的,必须严格登记手续。

第九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

第十条  认真搞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及通风等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严禁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

第十一条  各室(部)、各纪检监察组年终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后,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送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印发后原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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