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加强协调沟通,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县监委各项工作遵循请示报告原则,特别是信访办理、纪律审查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条 实行逐级请示或报告制,即:工作人员向各部室、各派驻机构负责人请示或报告,各部室、各派驻机构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请示或报告。原则上,须逐级请示或报告,因信访、纪律审查等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向分管副书记或主要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四条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形成书面请示或报告材料,因情况紧急,可以先作口头请示或报告,事后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时间不超过3天。
第五条 下列情况应当请示或报告:
(一)重要工作安排部署。
(二)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
(三)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制定下发涉及范围较广的文件或上级安排涉及范围较广的活动。
(四)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和重要问题。
(五)工作中,需副书记或书记出面协调的,需提前请示报告,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六)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急需办理的重要事项。
(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
(八) 干部职工受上级表彰及重大事故、违纪违法情况。
(九)参加上级部门对口召开的会议或全省、全市和全县性会议。
(十)干部职工离开西盟辖区。
(十一)工作人员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及出现影响团结的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各部室部长(主任)坚持每日向办公室报告行程,办公室汇总后交书记、副书记。临时因公或因私变更行程的,需告知办公室。
第七条 正常事务流转,天天回应。可采用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涉密事项除外),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副书记向书记报告。一般性工作三天有结果反馈。重要和紧急事项及时报告。因纪律审查等工作需要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人直接向书记报告。确因特殊情况完成不了的工作,需及时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步完成的时限。
第八条 工作落实、报告、反馈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