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县纪委县监委重要事项酝酿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书记、主任专题会议)是对县纪委和县监委有关重要事项进行酝酿而召开的会议,不代替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委务会作出决策。
第三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时间相对固定,原则上与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委委务会时间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县纪委其他常委、县监委其他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参加有关议题,相关部门列席。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书记、主任请假。
第五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酝酿拟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委委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研究不需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委委务会审议,但需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集体讨论的事项。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精神,对涉及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二)根据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委委务会审议的决定,对有关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讨论、协调。
(三)酝酿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和问责意见,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问责处理、纪律处分,对监察对象的审查调查、问责处理、政务处分等事项。具体包括:
1.副书记(副主任)组织集体排查后,经书记(主任)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的问题线索处置事项。
2.经书记批准提交会议研究的谈话函询、初核了结的问题。
3.听取初核情况报告,研究酝酿案件立案问题。
4.听取审理情况报告,研究酝酿处分、移送等问题。
5.研究酝酿问责事项。
(四)研究涉及动议、酝酿阶段的干部人事问题。
(五)研究酝酿纪检监察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表彰、奖励等事项。
(六)研究酝酿其他应当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提出建议,由书记、主任审定。
(一)经书记、主任批准同意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及时将议题名称、汇报人姓名、列席范围等书面报办公室,并做好汇报准备。
(二)办公室认真做好日常议题收集工作,为书记(主任)决定议题提供参考。
第七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紧急事项,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内容和讨论有关事项的过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九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酝酿事项,需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委委务会审议的,及时讨论决定。不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县监察委委务会讨论决定的,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和监委委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按规定存档。查阅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记录,必须报书记、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